甲持有硕昌有限公司69%的股权,任该公司董事长;乙、丙为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因打算移居海外,甲拟出让其全部股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卷三第70题)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可见,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采取人数表决主义,而非股权表决主义。因此,甲虽然占有69%的公司股权,但其对外转让股权之时应征得乙、丙之中至少一个人的同意。选项B错误。本题中涉及甲的股份处置事项,甲不得参与该表决,也无权单独决议直接修改章程。选项C正确。甲将股权分割后分别向乙、丙转让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选项D错误。根据本条第三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