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8年2月15日,李某投保了人寿保险附加意外伤害险。同年5月24日李某在工作时,右手不慎受伤,食指、中指、无名指残废,医院和公安机关也作了鉴定。李某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件《保险公司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与《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关于中指、无名指、食指“残缺”之规定,请求赔偿18000元。保险公司认为,从李某“残缺”程度看,还没有完全丧失功能,只是丧失部分功能。按有关规定,只能赔付3500元。李某不服,起诉于法院。法院认为: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没有向李某解释“残缺”之具体含义,导致双方对这两个字的含义的理解,发生了分歧。根据保险法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之规定,李某的解释符合规定,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李某保险金18000元。问题:法院的看法是否正确?保险合同的解释应遵循哪些原则?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院选择有利于被保险人的给付,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保险金18000元,是正确的。本案主要是涉及保险条款不明问题。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是保险公司拟订的,有些专业术语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缺乏专业知识,也不能对此深入仔细地研究。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解释标准条款,或标准合同时,如果合同的解释可以有利于立约人,也可以不利于立约人,这时,应该按照不利于立约人,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解释。我国《保险法》第30条之规定就体现了这种解释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于合同的解释,一般应该遵循:合法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真实意图解释原则。不拘泥于字面意思,根据上下文,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在保险合同方面是指:特殊条款与基本条款不一致时,特殊条款优于基本条款;书面条款与口头条款不一致时,书面条款优于口头条款;书写条款优于打印条款;后加条款优于原有条款;批单效力优于正文;投保单或其它有关合同成立之文件与保险单不一致时,保险单规定优于其它文件;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根据保险行业的习惯、惯例,遵循诚实、公平原则。 从本案看,双方当事人对“伤残”的理解不一致,对伤残的程度,认识不同。被保险人认为应该适用此条款,保险人则认为应该适用彼条款,双方的解释,都不无道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选择有利于被保险人的给付,是正确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