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甲公司委托丙公司(增值税-般纳税人)代为加工-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专门用于加工生产30台应税消费品B。甲公司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0万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20万元,支付的消费税额为2万元,该批委托加工的原材料已验收入库;期末对该批产品进行减值测试,确认了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下列关于甲公司存货的会计处理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选项A,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可以抵扣,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选项C,原材料入账价值=100+20-120(万元);选项D,2015年末因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收益=20×2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