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建筑设有活动隔断的会议室、多用途大厅,其活动隔断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不低于:
35dB
30dB
25dB
20dB
[解析] 根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1988)第6.3.3条,设有活动隔断的会议室、多功能大厅,其活动隔断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低于35dB。新规范GB 50118—2010对此并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