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破产无效行为及其认定。
【正确答案】破产撤销权制度,又称为破产否认权制度等,是指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使因此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破产人的权利。可见,破产无效行为是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根据日本学者的解释,对债权人的所有损害行为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欺诈行为,二是偏颇行为。欺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支付能力不足时仍然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使其一般财产减少,从而损害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偏颇行为是指债务人在支付能力不足时,只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债权人之间产生不平等的结果。各国破产法中历来对破产无效行为的规定采取两种立法例:其一为列举主义。其二为列举加概括主义。我国系采列举主义的立法例。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l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破产无效行为的范围包括:(1)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无偿转让是指将企业财产无代价地赠与或转让他人的行为。(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虽然财产的出售是有代价的,但是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上同类财产和同类质量财产的价格。(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此种行为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对本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追加提供担保。这不同于在债务成立的同时提供担保的行为。(4)对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偿。债务未到期,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提前清偿的行为表明债务人放弃了其期限利益,使其他债权人处于不利的地位。(5)放弃自己的债权。这种行为直接影响了破产财产的价值构成,导致破产财产减少,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其中,第(1)、(2)、(5)种行为属于欺诈行为,第(3)、(4)种行为属于偏颇行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