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水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4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袋装水泥700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为每吨65元,另收运输装卸费1053元,货已发出。
   (2)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散装水泥200吨,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为每吨60元,另收运输装卸费1404元,货款已收回。
   (3)当月购进生产水泥所需设备,购进价为120000元,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为20400元。
   (4)将散装水泥600吨加工成水泥板,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4000元。
   (5)为生产水泥制品,当月购进各种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外购项目,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4120元。
   该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上月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为33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4月份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正确答案】销项税额=[65×700+1053÷(1+17/%)+60×200+1404÷(1+17/%)+54000]×17/%=19312(元)
   进项税额为4120元。
   应纳税额=19312-4120-330=14862(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