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宪法,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国家机关是( )。
金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国家主席
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无权改变;全国人大只可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国家主席无任何改变或撤销任何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