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行信息披露 | 持续信息披露 | |
| 披露 目的 | 实现证券发行人募 集股份或公司债券 而向社会公众投资 者披露有关信息 | 全面、准确和完整地揭示 与证券交易市场价格有关 的各种重大信息,以使投 资者能够合理预见其投资 利益和限定投资风险 |
| 披露 主体 | 证券发行人及其高 级管理人员、参与 证券发行的各种中 介机构 | 证券发行人及其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依法履行 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
| 披露 内容 | 招股说明书或者债 券募集办法等 | 较为广泛,有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重大事件的 临时报告和收购公告等 |
| 披露 程序 | 信息披露文件须事 先报请证券监管机 构核准或审批,在 发行申请获得审核 或批准后,应在证 券监管机构指定的 信息披露刊物上披 露信息 | 多数信息文件无须经证券 监管机构事先批准,但依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信 息披露前,须经证券交易 所的审核,证券交易所可 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制作 的信息披露文件提出修改 性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