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试论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正确答案】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理应在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范围之内。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施监督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二是通过被害人的申诉获得,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人民检察院获取不立案监督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的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通知后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达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送达时,还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在十五日以内立案和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4)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因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纠正通知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安机关应当遵守。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纵观整个立案监督,无论公诉、自诉案件,从理论上讲,人民检察院都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目前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的监督制约机制,主要体现在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监督方面,而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和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立案监监督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已初步作了原则规定,还需立法加以明确、细化,才便于操作。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