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
A.乙、丙各得1/2
B.乙得2/3,丙得1/3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遗嘱的生效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①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②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民事行为;③遗嘱是于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④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行为。有效的遗嘱要符合一定的形式。《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题中,虽然在甲立遗嘱时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但在遗嘱生效时(即甲死亡时),丙已经参加工作有了劳动能力。依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乙可以因遗嘱而获得甲的全部遗产。故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