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演出公司与“小叮当”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关于债的分类,有多种分类标准和由此决定的分类体系。
(1)依债的标的物是否为特定物,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本题中,该合同的标的为劳务,不属于特定物或种类物,故非特定之债。
(2)依主体多少,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一人,即为单一之债,否则为多数人之债。本题中,该演唱组是作为一个主体去履行合同的,演唱组成员之间并无按份和连带关系,属于单一之债。
(3)依债的标的物的多少,可以分为选择之债与简单之债,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标的物可供当事人在履行债务时行使选择权以最后确定履行标的,即为选择之债,否则为简单之债。本题中,依据自创歌曲2~3首演唱,合同中不存在选择权这种形成权,故不构成选择之债。
(4)依据债的产生原因,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前者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如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后者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本题中的债显然属于合同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