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其牛奶产品注册了“润语”商标后,通过签订排他许可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丙公司在其酸奶产品上使用“润语”商标,甲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在该判决执行完毕后,“润语”注册商标因侵犯丁公司的著作权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年试卷三第66题)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首先,《商标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因此,本题中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其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本题中,虽然“润语”注册商标因侵犯丁公司的著作权被依法撤销,但对于撤销前已经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无需返还,故选项BCD的说法均不正确。 [陷阱点拔] 本题陷阱在于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对于有关该注册商标在撤销前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或已经履行完毕的许可行为不具有追溯力,无需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