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我国自1954年制定《宪法》之后,先后进行了1975年、1978年、1982年三次全面修改和1979年、1980年、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六次局部修改,我国修宪的主要特点如下:
(1) 修宪方式逐步合理化。1982年之前的修宪,更会破坏宪法的稳定性。但是1982年对宪法全面修改后的4次修宪,都采用了最为合理、科学的宪法修正案方式,使我国的修宪方式进一步合理化。
(2) 对经济制度密切关注。我国的宪法修改,特别是近几次修宪,其主要内容都是针对经济制度的,内容涉及经济体制、分配制度、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土地制度等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种以经济制度为主要修宪内容的状况在其他国家是较少见的。
(3) 修宪过于频繁,影响到宪法的权威性。我国宪法修改过于频繁,现行的1982年《宪法》至今已修改过4次,平均五六年修改一次。这样频繁修宪导致了宪法的权威性的下降,非常不利于宪政秩序的形成和宪法价值的实现。这主要是我国释宪机制不畅所致,所以应当充分发挥宪法解释的功能,以此来避免频繁修宪。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