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5年2月19日,广州S香料厂(以下简称E某)从辽宁锦州炼油厂购买了90吨石油醚(香花溶剂油),并于当天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保险金额为36万元,交保费3600元,用铁路罐车盛装,保险责任是炼油厂仓库至香料厂仓库,即“仓至仓”。2月23日,E某又在B保险公司投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金额,同一危险责任保险,交保费2880元。货物于2月26日安全抵达广州吉山火车站,E某委托广州某化工供销公司C化工仓库分装在53加仑的铁桶内,运到E某仓库。C化工仓库组织职工分装石油醚时,由于违规操作,引起火灾烧掉了全部石油醚(火灾是保险责任事故)。E某请求A、B保险公司赔偿。此案应该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属第三者造成的重复保险责任事故,应按重复保险规则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之后向第三者追偿损失。依据分述如下。
(1) 本案保险责任事故是由第三者引起的。从案情简介看,保险合同的受保障单位是E某,造成火灾事故的是C化工仓库职工,不属E某的组织成员,应属第三者。
(2) 本案是重复保险,A、B保险公司应按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本案E某就90吨石油醚的运输保险与A、B两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因此属重复保险。重复保险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B保险公司各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是36万元:72万元(36万元﹢36万元),即A、B保险公司各赔付18万元。
(3) 根据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A、B保险公司应先予赔偿,稳定E某的生产,并取得向C化工仓库的请求赔偿权,E某要向A、B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