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被害人张某以故意伤害罪对聋哑人郑某提起自诉,市北道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该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处郑某拘役6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人民币2000元。下列哪种行为与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不符?(    )
   A.未对郑某采取强制措施
   B.对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C.于受理案件后,10个月后的第5日作出宣判
   D.对该自诉案件没有进行调解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与自诉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法关于刑诉的解释》第63条和第77条的规定,郑某的情形属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是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故本题A项不正确。《最高法关于刑诉的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故本题B项不正确。根据《最高法关于刑诉的解释》第109条第 3款的规定,法院应在6个月内宣判,最长不能超过9个月。据此,C项表述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自诉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不调解。故本题D项不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