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和吕某大学毕业后同时进入甲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甲机构)工作。侯某特别喜欢这个工作,但吕某觉得房地产经纪是社会底层人干的活,对自己的职业前景缺乏信心。侯某一直开导和鼓励吕某,吕某才没有辞职。后来,两个人都取得了房地产经纪人资格。
2016年,甲机构指派侯某和吕某分别办理经纪业务,侯某所承办业务的委托人是一位本地人,对方要求甲机构提供房屋出售的媒介服务。吕某所承办业务的委托人是一位外地人,对方要求甲机构以其名义出售一套高档住宅。在开展业务前,吕某要求委托人预付了20%的佣金,并约定如果未成交将退还佣金。1个月后,侯某和吕某所承办的两宗业务都完成了,侯某分别向委托人和购房人收取了佣金;吕某向委托人收取了另外80%的佣金,同时也向购房人收取了一定数量的佣金。
在就业之初,吕某缺乏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具备的心理素质为( )。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具备的心理素质有:①自知、自信;②乐观、开朗;③积极、主动;④坚韧、奋进。其中,自知,是指对自己的了解。房地产经纪人对自己的职业应有充分而正确的认识,要对这一职业的责任、性质、社会作用和意义、经济收益等各个方面有一个全面和客观的认识。自信,对于房地产经纪人员来讲,是指在自知基础上形成的一种职业荣誉感、成就感和执业活动中的自信力。本案例中,吕某认为自己的职业没有前途是缺乏自知、自信的心理素质的表现。
关于侯某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说法,正确的是( )。
房地产居间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经纪行为。在居间活动中,房地产经纪人员始终是中间人,既不能以一方的名义,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或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充当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本案例中,侯某的委托人要求提供房屋出售的媒介服务,属于媒介居间服务。
关于吕某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说法,正确的是( )。
B项,房地产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经纪行为。案例中,吕某的委托人要求代理销售一高档住宅,其代理属于房地产卖方代理服务。
C项,房地产经纪人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处理事务,房地产经纪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例中,吕某接受委托人委托销售房屋,其间因销售房屋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委托人承担。
D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乙方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而不是房地产经纪人员,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必须由登记在该机构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合同上签章。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签章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是特定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的第二责任主体。
本案例中,吕某是甲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可以代表甲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销售经纪服务合同。
吕某享有的权利为( )。
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权利包括:①依法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权利;②受聘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担任关键岗位职务的权利;③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权利;④在经办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等业务文书上签名的权利;⑤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交易有关资料的权利;⑥拒绝执行受聘机构或者委托人发出的违法指令的权利;⑦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⑧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关于侯某、吕某收取佣金的行为,不规范的地方为( )。
代理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由委托人承担,经纪人只收取委托人的佣金。委托人支付佣金的义务以经纪合同所约定的交易达成为前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纪人通常是在完成经纪服务后才能收取佣金。在房地产代理业务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只能接受一方委托人的委托代理事务,同时也只能向委托人一方收取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