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甲与乙系近邻,两家仅一墙之隔,但两家素来不合。甲在自家院子的墙边载有一棵枣树。该枣树枝繁叶茂,许多枝叶越过围墙伸入乙家院子。某年秋天,枣树枝头又结满果实。乙捡拾落在自家院子中的大枣,并采摘伸到自家院子中的枝头的大枣。甲出面阻止。乙于是要求甲将枣树锯掉,遭甲拒绝。后乙自行将伸入自家院子的枣树枝条锯掉。甲、乙间遂发生纠纷。请问: (1)乙是否有权将伸入自家院子的枣树枝条锯断? (2)落人乙家院子的大枣归甲所有还是归乙所有?
【正确答案】(1)此题涉及的是竹木根枝越界的相邻关系问题。在相邻土地间发生竹木越界,事所难免。对于此类竹木根枝越界纠纷,各国民法通常规定,相邻一方在地界一侧种植竹木时, 应与地界保持适当距离,以预防竹木根枝越界侵入对方土地。一旦发生越界如不影响他人, 则相邻他方应予以容忍;如影响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要求所有人清除越界根系、枝丫。如对方拒绝的,相邻他方有权自行清除,并有权就费用要求赔偿。越界竹木应归相邻他方所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03条规定了竹木根枝越界的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窑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在本案中,甲、乙土地相邻,甲之枣树越界伸入乙之院子,如影响乙的生活,则乙有权要求枣树的所有权人甲消除危险,即除去枝条。如甲拒绝,则乙有权自行除去伸入其院子的枣树枝条。 (2)此题涉及的是果实越界的相邻关系问题。果实越界的相邻关系,就是因越界竹木上的果实自落于邻地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对于越界果实,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物权法》第84条的精神和物权法理论,通常认为越界枝丫上所结的果实自落于邻地的,该果实归邻地所有人所有,邻地为公地的除外。在本案中,甲系枣树所有人,其有权采摘枣树上之大枣,但对于自落于乙家院子的大枣,其无收取权,该大枣所有权应归乙。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