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8月 发生以下业务:
(1) 购进货物一批,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金额800000元, 增值税税额136000元; 另支付运输费取得运输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金额12000元、 增值税额1320元。 本月 将上述货物的80%对外零售, 取得含税销售额1050000元, 另外20%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
(2) 购进原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金额160000元、 增值税额27200元,材料验收入库。 本月生产加工一批新产品450件, 每件成本价38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 按成本价售给关系单位;
(3) 月 末盘存发现部分原料被盗, 金额4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3000元);
(4) 销售一台使用过的机器设备(购进时未做进项税额抵扣) , 取得含税销售额32440元;
(5) 当月逾期押金收入46540元。
(假定企业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 并在当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
请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1) 进项税额=136000+1320=137320(元) , 外购的货物用作集体福利,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所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37320×80%=109856(元) ,销项税额=[1050000/(1+17%) ]×17%=152564.1(元) 。
(2) 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 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 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销项税额=(450×380) ×(1+10%) ×17%=31977(元) 。 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为27200元。
(3) 被盗原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40000-3000) ×17%+3000×11%=6290+330=6620(元) , 应抵扣的进项税额=27200-6620=20580(元)
(4) 销售使用过的机器应纳增值税=32440÷(1+3%) ×2%=629.90(元)
(5)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 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 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 在征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当月 逾期押金收入为46540元, 销项税额=46540÷(1+17%) ×17%=6762.22(元) ;
(6) 该企业当月 应纳增值税税额=152564.1-109856+31977-27200-20580+629.9+6762.22=34297.2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