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6年2月6日,集市副食品公司与集县商业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商业公司向副食品公司在7天内供应6万元的牛肉。同时,副食品公司签发了以副食品公司为付款人,商业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6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一张,并交付给商业公司;2月7日,商业公司发现该汇票已不慎丢失,遂立即通知副食品公司,并要求其暂停支付。2月8日,商业公司依法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接到申请后,立即作了审查,同意受理,并且于当天向付款人副食品公司发出了止付通知。2月9日,法院依法发出公告,规定公示催告期间为2月9日到4月9日。公示催告期间后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于是,法院根据申请人商业公司的申请,于4月15日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并公告判决,通知付款人副食品公司。4月16日,商业公司向副食品公司请求支付汇票所载票面金额6万元,副食品公司当日足额付款。4月22日,某市服装厂持一张汇票向副食品公司提示承兑。经确认,该汇票正是副食品公司签发给商业公司的那张汇票。汇票背面记明第一次背书人是商业公司,并有伪造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签章,被背书人是李某;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是李某,被背书人是某市服装厂。第一次背书的日期是2月25日,第二次背书的日期为3月17日。据某市服装厂称:该汇票是3月17日,个体服装经营户李某向眼装厂批发服装时,背书转让给服装厂的。当时,服装厂对该汇票进行了审查,见背书连续,格式也符合要求,便予以接受,根本不知李某是不正当持票人、背书也是伪造等情况。服装厂对该汇票属善意取得,副食品公司应予付款。而副食品公司则以该汇票巳由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已依法向商业公司付款为由,拒绝向服装厂付款。于是服装厂以李某为被告,要求其对该汇票付款。经审理查明,该汇票背书系李某伪造。根据票据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请问:
问答题
持票人商业公司在丧失汇票后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是否合法、有效?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商业公司关于汇票丧失的救济措施合法有效。主要理由:作为收款人的商业公司在汇票遗失后,及时通知了汇票的付款人副食品公司,要求暂停支付,然后于次日便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商业公司所采取的这些救济是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的,是合法、有效的,也是充分的。在法院依法对该汇票作出除权判决后,商业公司便有权依判决向付款人副食品公司请求支付汇票的票面金额。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服装厂对该汇票是否符合善意取得之要求?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符合善意取得之要求。主要理由:根据票据法一般原理,从无处分权或者没有合法所有权的人手中,持票人以相当对价而取得票据,并于取得时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为善意取得票据。在本案中,服装厂从李某手中取得汇票时是出于善意,李某是无处分权人,从形式上看背书也无瑕疵,服装厂也支付了对价。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服装厂取得票据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不合法,无效。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在本案中,公示催告期间为2月9日至4月9日,而服装厂从李某手中取得票据的日期为3月17日,因此,这一转让票据的行为应属无效,不发生票据转让的法律效力。服装厂并不能取得该汇票上的权利,当然不能以善意取得为由要求汇票付款人副食品公司付款。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李某伪造汇票、故意使用伪造汇票应承担哪些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李某伪造票据并故意使用伪造票据的行为,违反了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票据法》第102条的规定,实施伪造票据的或者故意使用伪造票据等票据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行为实施者的刑事责任?该法第106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所以作本规定,其目的在于给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充分的保护,不让违法者有逃避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机会。一切违反票据法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因为已受到上述处罚或处分而免除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李某应承担两种法律责任: 一是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 二是实施该票据欺诈行为给服装厂所造成的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