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平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此题考察的是按份共有中的改良行为。一般来说共有物的管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除外。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铺木地板的行为应该视为重大修缮行为,所需份额已经占2/3,故B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