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A县政府有甲、乙、丙、丁四家公司经营定点屠宰场,证照齐全。2016年10月A县政府发出通告。通告称,根据市政府规定,从2017年1月开始,对定点屠宰场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获得标志牌的屠宰场可以继续经营,没有获得标志牌的不得经营屠宰业务。在通告中,明确本市甲、乙、丙三家公司获得标志牌。丁公司认为该通告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A县政府通告。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并在法定期间没有作出复议决定。丁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A县政府的通告是否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为什么?
(2)若丁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A县政府通告,则该案被告是谁?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A县政府的通告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理由:本案中,A县政府发布的通告,确定给甲、乙、丙公司发放定点标志牌,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丁公司的经营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场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些特定的法人作出的,侵害了丁公司的经营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被告是A县政府。
理由:丁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决撤销A县政府通告,表明该案司法审查的对象是A县政府发布通告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