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分别在山上伐木,为图方便各自将伐下的原木从山上滚下,不料其中一根木头砸伤了山下的行人丙,且无法确定是谁推下的这根木头。丙的损害应由______。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甲、乙都实施了将原木从山上滚下这一危险行为,无法确定对丙的损害是由谁造成的,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