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    2016年7月15日,某市环保局以康城公司违反甲省环保厅制定的《甲省〈环境污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康城公司进行立案调查。8月5日,将康城公司的生产原材料塑料薄膜予以扣押,8月24日市环保局向康城公司送达了《处罚告知书》,告知康城公司市环保局拟作出没收原材料,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达成公司没有陈述和申辩。9月1日市环保局根据《甲省〈环境污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出罚款20万、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康城公司不服该处罚,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审查,作出罚款10万的复议决定,康城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问答题 1.  市环保局作出该扣押的强制措施决定,应当遵照何种程序?
【正确答案】《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  康城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认本案的被告?
【正确答案】市政府为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以复议机关市政府为被告。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  康城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正确答案】由市工商局所在地或者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经过市政府复议,复议改变了原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为市政府,所以由市工商局所在地或者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解析】
问答题 4.  康城公司可否对《甲省〈环境污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提起行政诉讼?如何提起?
【正确答案】不能直接提起,可以附带请求。《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答案解析】
问答题 5.  如果法院认为《甲省〈环境污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违法,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