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杨某一家原居住莘县某镇,1994年按户口管理规定办理了正常迁移手续,全家迁至东阿县某村落户。2003年,为响应国家晚婚晚育政策,被告村委会制定村民章程,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拨出一部分资金对符合晚婚条件的村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进行奖励。2004年12月,1978年出生的杨某登记结婚,按照村委会晚婚晚育奖励政策,应当享受500元奖励,但被告村委会却拒绝向杨某发放。
   请问:杨某能否就奖励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村委会是否应当向杨某发放奖励金?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奖励的综合知识
    杨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已经将行政奖励行为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论上,法律规定在某种情形下,行政主体应当对相对人的行为进行行政奖励,但行政主体却没有作出奖励时,无论相对人作出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定义务,只要法律作了规定,相对人就有权提起诉讼。村民章程决定对晚婚的村民进行行政奖励,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杨某已经在1994年5月份将户口迁入被告处,应是被告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对象。因此,对于属于晚婚的杨某,村委会有义务实现自己作出的承诺,给予行政奖励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