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张一指定妻子刘二为受益人,半年后张一与妻子刘二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一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一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刘二已与张一离婚为由交给张一父母。
    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此企业的处理是错误的。
   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在本案例中,刘二的受益人身份不因其与张一离婚而改变,且保险金不满足上述可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条件。在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同时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按遗产分割。因此本案中2万元的保险金应全部归刘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