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赵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三人的出资方式各不相同,其中张某以其对甲公司的股权进行出资、王某以房屋出资、赵某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因出资问题发生了纠纷,诉至法院后,下列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______
  • A.因张某用已质押的股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张某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 B.王某用作出资的房屋虽交付使用但是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在合理期间内王某办理了房屋的权属变更手续,王某可以主张自其实际交付房屋给公司使用时就享有股东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 C.王某用作出资的房屋虽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但是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其他股东主张王某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法院应不予支持
  • D.因赵某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赵某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股权出资不符合合法性、无瑕疵、手续全、已评估要求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规定,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A错误。
   《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0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交付未办理手续与办理手续未交付之间的区别。B符合法律规定,C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C选项,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其在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8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与设定担保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行使有一定的限制,所以其以此出资也受到一定的限制。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