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企业和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2月1日,甲企业发出实际成本为15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成半成品。2014年4月30日,甲企业收回所加工的半成品并准备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同时,甲企业根据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费10万元和增值税1.7万元,另支付消费税18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企业收回该批半成品的入账价值为______万元。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连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不计入委托加工产品的成本,而可以抵扣即借记“应缴税费——应缴消费税”科目。因此,甲公司收回该批半成品的入账价值为150+10=1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