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哪几种?我国对这些渊源的态度如何?
【正确答案】国际私法的渊源指国际私法在法律形式上的来源,即国际私法规范在法律上的规定形式,而不是指其实质上的渊源。它主要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两个方面。有的国家还承认一般法律原则和法律学说的法律渊源地位。
   (1) 国内立法。任何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把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规范规定在国内立法中,因此,国内立法成为国际私法的一个主要渊源,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2) 国内判例。一般而言,普通法系国家为判例法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为成文法国家。然而,在国际私法上,判例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无论是对普通法系国家来说还是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3) 国际条约。一个国家不仅通过制定国内法,而且通过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来处理涉及本国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一种重要渊源。所谓国际条约,系指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是什么。
   (4) 国际惯例。在国际私法范围内,有两种不同的国际惯例:一种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即强制性的国际惯例。例如,通过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另外一种是只有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即任意性的国际惯例。比如,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离岸价格”  (FOB)、“到岸价格”(CIF)等常见的贸易条件。任意性的国际惯例一般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才有法律约束力。
   (5) 国际判例,是指国际法院的判例。对于国际法院的判例是否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在理论上有不同的主张。有人主张,国际法院1955年对“诺特包姆案”的判决、1958年对“波尔案”的判决、1970年对“巴塞罗那公司案”的判决,在国际私法上具有渊源作用。但也有人对此持不同意见。
   (6) 法律学说,有时称为法律科学,是指关于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的学理。在理论上,公认的权威法律学说能否成为法律的渊源仍有争论。但在各国实践中,一般不将学说作为法律的直接渊源,有的将判例确定的学说作为间接法律渊源,有的将学说作为有疑义的法律规范的证据方法。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院也只可以援用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在中国,国内立法是中国国际私法的最重要的一种法律渊源,但我国不承认国内判例在法律渊源中的地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是我国国际私法的两种重要法律渊源。我国不承认法律学说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渊源地位,但它们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