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手机的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先交货,三天后乙公司付款。甲公司在交货前发现乙公司交易状况严重恶化,已经被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事实上已无力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拒绝交货。此案中,甲公司行使的是______。
A、
先履行抗辩权
B、
不安抗辩权
C、
同时履行抗辩权
D、
先诉抗辩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考点] 本题考查不安抗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当后给付义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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