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年)第十九条规定: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2年。注册建筑师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目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2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注册申请表;(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三)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