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现代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体制的基础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这些公约规定,国家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或获取核、生物或化学武器,并应采取必要措施禁止其领土上任何地方的自然人和法人进行公约禁止一缔约国进行的任何活动;任何缔约国如发现任何其他缔约国的行为违反公约义务,可请求进行核查,或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出控诉。针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构成日益严重威胁的挑战,A国及其盟国宣布“防扩散安全倡议”成立。随后发表的“防扩散安全倡议说明”称,倡议参加国承诺,将在符合国家司法权力和相关国际法的基础上,单独或共同采取行动,在本国领土和其他国家领海以外的海域阻截和制止有合理嫌疑载运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进出与扩散活动有关联的国家或非国家实体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运输工具,并予以扣押和没收;欢迎其他与防扩散利益相关、并有能力和决心采取步骤制止扩散运输从海、陆、空往来的所有国家加入。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防扩散安全倡议”是A国及其盟国主导的一个防扩散“自愿者联盟”,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通常是指政府问国际组织。这种国际组织是若干国家为实现特定目的依据条约而建立的一种国家联盟或国家联合体。它的显著特征是依据国家之间的多边条约设立和设有一套承担一系列职能的常设机构,如工作总部、大会、理事会、秘书长等。在本案中,“防扩散安全倡议说明”虽然是倡议创始成立国所同意通过的文件,但它本身不是一个多边条约。倡议“说明”没有规定国家同意接受约束的程序,也没有设立常设机构,更没有创立执行倡议行动的国际法规则,而只是要求作出政治承诺,在国内法授权和国际法基础上,单独或合作执行倡议行动。因此,倡议参加国不签署任何正式协定,因而不承担长期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责任。倡议只是有志于采取与国内法授权和国际法相符合的步骤的国家所组成的防扩散阻截伙伴联盟。
   “防扩散安全倡议”的特点有:1) 参加者是国家,因此倡议行动的合作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2) 以政治承诺和自愿合作为基础。3) 倡议是在符合国家司法权力和相关国际法的基础上的一种防扩散执行活动,比现行防扩散体制的执行措施更加有力。4) 倡议不以国家为阻截对象,它所针对的是有扩散运输嫌疑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运输工具,而不论其国籍。5) 倡议不是封闭的,它向其他所有与防扩散利益相关,并有能力和决心采取步骤制止扩散运输的国家开放。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倡议参加国阻截和制止扩散运输嫌疑的行动是否符合国际法需要具体分析。
   1) 某些防扩散阻截行动是对现行国际法的创造性适用。
   ①本国领土内的阻截行动。
   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组成。领水包括内陆水和海洋法上的内水和领海,领空包括陆地、内水和领海的上空。就法律性质而言,内水和领海与陆地没有本质不同,唯一有区别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
   在国家领土内,国家享有排他的主权。除国际法的限制外,国家可行使立法、司法和执法管辖权。在防扩散上,制定防扩散国内法并据此采取执行措施是履行防扩散义务所要求的。防止核、生物和化学武器扩散公约明确规定,国家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或获取核、生物或化学武器,并应采取必要措施禁止其领土上任何地方的自然人和法人进行公约禁止一缔约国进行的任何活动。而阻截和扣押扩散武器是与履行防扩散义务相符合的一种执行措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允许对不符合公约宗旨飞越国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采取拦截措施。该公约第3分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如果有合理的根据认为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为此目的,国家可采取符合国际法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拦截。因此,国家可依据其宪法或其他国内法渊源,制定拦截涉嫌扩散运输并扣押和没收物质的国内法。
   在领海内,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不能阻止沿海国对有扩散嫌疑的外国船舶行使立法和执法管辖权。虽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第2款没有将扩散运输列举为外国船舶通过领海的一种非无害情况,但该条款的列举不应是穷尽的,而应是包容性的,最后一款“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表明了这一点。该公约第21条还规定沿海国可制定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显然,沿海国制定的阻截扩散运输的国内法适用于领海内的外国船舶。
   因此,如果倡议参加国创造性地制定了阻截扩散运输的国内法. 除国际法的限制外,阻截行动可不分国籍地适用于通过陆、海(内水和领海)、空的任何船舶、飞机或其他运输工具及涉嫌扩散交易的任何人。所以,经适当制定的国内法可以将在国家领土内进行的倡议活动合法化。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倡议强调其活动的国内法基础。
   ②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阻截行动。
   非倡议参加国领海以外的海域是专属经济区和(或)公海。旗(船舶和飞机)国专属管辖是专属经济区和公海及其上空适用的一项一般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2条第1款规定,除国际条约和本公约所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外,船舶在公海上应该受其国籍国的专属管辖。第91条规定,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权利的条件。根据该公约第58条,第91条和第92条的规则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7条规定,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第12条规定,在公海上空,有效的规则应为根据本公约制定的规则。因此,如果倡议参加国国内法禁止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或飞机从事扩散运输,那么在外国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上,旗国就有法律权力阻截有扩散嫌疑的本国籍船舶。
   紧追权还为在公海上阻截有扩散嫌疑的外国船舶提供了国际法授权。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如果外国船舶在倡议参加国的内水或领海内违反禁止扩散运输的国内法,那么该国有权追逐嫌疑船舶至公海,并逮捕和扣留船舶及其人员和物质。
   2) 某些防扩散阻截行动缺乏国际法的授权或不足。
   这表现在对外国船舶在非倡议参加国领海以外的专属经济区或公海进行的阻截行动上。
   ①登临权。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和第110条,军舰对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上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的,有权登临该船:从事海盗行为;从事奴隶贩卖;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凶此,如果在非倡议参加国专属经济区或公海上一艘有扩散嫌疑的船舶无国籍,或者船舶从事海盗行为以便利于扩散运输,倡议参加国可进行登临检查。但是,它不能提供这种阻截行动的充分法律授权。与该公约第87条提到的公海自由相比,第110条列举的例外是明确的和穷尽的. 没有将扩散运输作为干涉公海自由的一个正当理由。而且,与包括扣押的阻截行动相比,第110条没有明确赋予拦截国家随后扣押船舶及其人员和没收货物的权利. 即使所列举活动的嫌疑被证实。同样,外国船舶载运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不构成海盗行为。因为现行国际法上的海盗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专属经济区、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的暴力行为。扩散运输本身不是海盗。
   ②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0条是从“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开始的。因此,如果其他条约允许国家以禁止扩散运输的理由在专属经济区或公海上干涉外国船舶的航行自由,倡议参加国则可在第110条之外取得阻截行动的授权。但是,现行防扩散条约没有赋予倡议参加国在其他国家违反防扩散条约义务的情况下进行阻截的权利。根据案情,倡议参加国在这种情况下可采取的措施是请求进行核查或向安理会控诉。因此,倡议参加国在非倡议参加国专属经济区或公海上阻截有扩散嫌疑的外国船舶的行动不能得到国际法的支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