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深圳一土豪,全球经商,经常坐飞机环绕世界。2010年4月1日晚上登上去美国的飞机,4月2日该飞机失事,茫茫大海只有飞机碎片,但无法找到甲之尸体,生死不明。甲的妻子乙,带着3岁幼女丙共同生活,伤心欲绝。丙身体孱弱,邻居丁对乙爱慕已久,经常照顾他们母女俩,更是对丙视同己出,关爱备至。5年后,丁大胆向乙表白,向乙求婚,并表示要收养丙,且敦促乙对甲申请死亡宣告。下列表述错误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 《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邻居丁不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故A选项错误。关于申请宣告死亡有没有顺序限制,学者观点不一,大部分学者认为根据《民法总则》,已经无顺序限制,但三大本对此没有改变,仍然认为有顺序限制。A选项错误。《民法总则》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题目中意外事件发生之日是2010年4月2日,故死亡的时间是2010年4月2日。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民法总则》第52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因此,收养关系有效,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