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4人合伙开了一家如意零售商店,其中张三出资20万元,李四、王五、赵六各出资6万元。4人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协议内容较简单,只约定由张三担任合伙执行人,合伙的收益和债务由4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协议未约定合伙的表决程序、合伙期限等其他内容。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合伙事项中,哪些需要4人的一致同意?______
  • A.赵六提出退伙
  • B.李四提出将商店的名字改为如一零售商店
  • C.王五提出将自己在合伙中的份额出质,以担保自己的某项债务的履行
  • D.张三提出自己妻子开的酒厂所生产的酒质优价廉,商店可以批发一批进行销售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点是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财产的出质以及退伙等和合伙企业有关的知识点。从案情来分析,本题中的合伙应当是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因此,B项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C项也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张三提出合伙商店可似从其妻处购买酒,实质上是在提议合伙与自己进行交易,因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D项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见,合伙人退伙并不必然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项不应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