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述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正确答案】(1)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婚姻家庭法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属于同一法律部门中的内部关系。这一关系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民法通则中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活动具有统管性,但就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来看,只能部分适用。因此,婚姻家庭法既遵行其一部分共性原则,同时又专门确立了自己的基本原则。第二,民法通则中的某些一般规定同样适用于婚姻家庭法领域。如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法定代理、财产所有权和共有等规定,在婚姻家庭法领域均可依法适用。第三,民法通则有部分内容是专门直接针对婚姻家庭而作的规定,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等等。它们构成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第四,由于婚姻法立法在先,民法通则颁行在后,所以民法通则中的有些规定对婚姻家庭法又具有补充作用,如民法通则中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即是如此。此外,婚姻家庭法同某些民事单行法亦存在着密切关系,如婚姻家庭法确定的亲属身份是继承法规定和调整继承关系的基本依据;婚姻家庭法关于亲属继承权的原则性规定在继承法中得到了更加明确系统的反映。
   (2)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婚姻法和其他民事法律的不同之处。如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人身权、财产权,都与特定的身份有关,并因此区别于民法中其他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总之,婚姻家庭法与民法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而且婚姻家庭法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婚姻家庭法,只有在其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