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8年2月,私营企业主李某在工商局负责私营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科长胡某的陪同下,来到某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交代注册会计师王某从速办理。王某对李某提供的验资资料,按照执业规范指南(验资规定的程序),一一进行了审验。对其中最关键的材料——两张银行进账单,王某特别仔细地进行了查验:进账金额分别为36万元和64万元,合计100万元,收款人系被审验单位,用途为投资款,银行业务公章和工作人员私章一应俱全,无一涂改痕迹,其真实性不容置疑。在李某的催促下,王某起草了验资报告,经事务所负责人审核、签发,交付打印。李某当场拿到了验资报告。李某的公司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业务。公司开业以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1999年下半年,李某从事非法传销,在仅仅几个月的时间,获利达50多万元。2000年1月,有人举报李某搞非法传销。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李某的公司成立时实际只有10万元资金,其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两张银行进账单,金额是变造的。变造方法是:先向银行分别存入6万元和4万元现金. 在填写银行进账单时预留空格,银行盖章后,再在预留的空格处填补,由于笔迹相同,填补恰到好处,外人无法辨别。
问: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根据1999年7月12日财政部《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注册会计师王某在执业的过程中遵守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纪律,并以应有的审慎态度履行验资义务。其出具的验资报告虽然与委托人的真实出资情况不符,但这是由于委托人李某变造银行进账单蓄意欺诈造成的,王某不可能对该银行进账单的真伪性作出笔迹鉴定,即王某不存在业务上的过失。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