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筹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在筹备过程中拖欠银行贷款30万元,后因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而未成立。则对该30万元债务的承担,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民法总则》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据此,对于30万元债务,应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D项表述正确,A、B、C项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