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2004年11月,某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公司登记的名称为“蜜雪儿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年底时与该公司仅隔一条马路的另一街区也成立了一家公司,登记的名称为“蜜雪儿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两家公司离得很近但属于不同的街区,在不同的工商登记部门注册登记。甲公司认为其先设立并一直以“蜜雪儿”这个名称对外营业。而乙公司也用“蜜雪儿”这个名称,也兼营服装的销售。这样使两家公司的关系微妙,在社会上会造成一定不良的影响。据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蜜雪儿”这个名称,消除影响。但乙企业认为,两家公司在不同的街区注册,登记机关是不同的,而且经营的范围也不相同,不存在任何影响和侵权行为。
问题:如甲公司以乙公司使用相似名称为由向法院起诉,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本案中争论的焦点是公司名称的登记管理问题。公司名称专用权是指公司对已选定的名称拥有专有使用的权利,它始于公司设立完成,终于公司解散。公司的名称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确定,并进行登记。公司名称的专用权于特定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或者企业因其他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任何企业以与此相同或相似的名称申请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公司名称专用权具有排他效力,即公司名称一经登记,排斥其他企业在相同区域中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是保护工业产权,防止不正当竞争。当然,我国现行的公司名称登记制度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公司名称登记制度采用分级登记制度和辖区登记管理制度,这样就会导致在不同的辖区范围内,存在数个名称相同或相似但彼此不存在任何关系的公司。在同一省市中,会存在冠以不同地名但字号相同或相似的公司,从而造成了字号上的混乱,因此立足于交易的安全,应对公司名称登记制度进行修改。但目前对于本案,甲公司以乙公司使用相似的名称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乙公司侵犯其名称专用权无法律上的依据,法院应驳回起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