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二:某公路施工项目进度
某公路施工项目,业主与某监理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合同签字日期为2000年1月1日,合同内写明的完成日期为2000年12月30日,由于征地拆迁工作的影响,至某年12月30日时工程仅完成80/%。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
【正确答案】非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监理单位不应承担拖期违约责任。因为监理单位不是合同工程的具体实施者,仅负责业主与第三方所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调管理及监督检查义务。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单位的义务与所监理的施工合同的履行紧密相关,因此由于业主或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工程的施工不能按期完成时,监理单位不应承担拖期违约的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此时监理责任期应理解为从合同约定的开始监理业务之日起至实际完成全部监理业务之日止。
因为合同内约定的监理业务开始和完成时间是预计的时间,以便于确定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因非监理方责任导致全部预定监理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所需增加的时间属于附加监理工作或额外监理工作,仍为监理单位必须继续完成的工作。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监理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监理合同中有关各款执行,如无明确规定,监理单位有权获得在相应延长时间内执行监理业务的额外酬金。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