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中国A公司与日本B商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协商拟订的合资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 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为300万美元,外方出资为200万美元。
(2) 中方以货币、厂房、厂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中该厂房为中方合营者所有,但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外方以外币、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其中,专有技术是外方从该国某公司以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专有技术使用权。
(3) 为了保证外方投资收益,外方可以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4) 合营各方采用分期缴付出资方式。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个月内,合营各方缴清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0/%,最后一期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5) 设立董事会,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外方担任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各项条款的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 出资的数量与比例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我国合营企业法,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120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同时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的投资一般不低于25/%。本题中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外方出资2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0/%,故符合法律规定。
(2) 出资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①依据合营企业法,以实物出资的,该实物必须是出资人享有所有权且并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的,而本题中厂房已经设定了抵押,故不符合规定;②依据合营企业法,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出资人对专有技术、工业产权必须拥有所有权,且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本题中,外方作为出资的专有技术只有使用权,故不符合法律规定。
(3) 依据合营企业法,合营企业的任何一方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或权益为其出资担保,亦不得将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取得的贷款等作为自己的出资,因此本题条款(3) 不符合法律规定。
(4) 依据合营企业法,合营各方采用分期缴付出资方式的,合营各方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出资额的15/%,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本题中,合营双方在签发营业执照的2个月内缴付了出资额的20/%,符合法律规定。
(5) 依据合营企业法,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只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为副董事长,这一条款符合规定,但是合营企业应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而不应以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