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在我国的扶养制度领域,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干、以司法解释为补充、以其他相关规范为配套的规则体系。由这一规则体系反映的扶养制度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之间互享扶养权利、互负扶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详言之,即:
①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
②夫妻间的扶养在历史意义上,因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的差异而经历着由单向扶养向互动平等扶养的转化。
③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并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常态性的、持久性的法律关系。
④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
(2)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子女间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禁止性规定,我国《婚姻法》已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①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既反映了人类个体的生命成长和延续的规律要求,也来源于社会保障不可能替代或包容扶养之全部内涵和外延的必然,因而一直是人类扶养体系中的核心内容和家庭的最基本职能。
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是强制性的生活保持义务。
③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扶养是特定条件下的义务:一是成年子女因自身的生理、心理的客观障碍和短期内学习条件的限制,没有劳动能力或独立经济来源,确需要他人供养或扶助;二是父母在现实条件下具备承担供养义务的经济承受能力或提供扶助的身心操劳能力。
④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担有条件的扶养义务。
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扶养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状态的影响。
(3)祖孙之间的扶养
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祖孙间扶养义务。该义务的适用条件为:一是义务方确有负担能力;二是权利方确实需要扶养;三是第一顺位的扶养义务人死亡或丧失扶养能力。
(4)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
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①兄、姐对弟、妹扶养的条件:一是弟、妹未成年或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客观上需要扶养;二是他们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死亡,但没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扶养义务;三是兄、姐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的承受能力。
②弟、妹对兄、姐扶养的条件:一是弟、妹曾由兄、姐扶养长大;二是弟、妹有负担能力;三是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四是兄、姐孤独无依。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