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章某诉李某借款纠纷案在某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县法院判决后,章某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县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重审此案。在答辩期间,李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县法院不予审查。案件开庭前,章某增加了诉讼请求,李某提出反诉,县法院拒绝受理章某提出的新诉讼请求,但将李某的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关于本案,该县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不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本案属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照第257条第(2)项的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A项做法不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因此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应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本案已经到了二审发回重审阶段,故法院对李某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的做法是正确的,B项当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1条规定,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处理。故C项做法错误,而D项做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