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侦查人员怀疑已批捕的甲患有精神病,拟对其进行鉴定。关于对甲进行鉴定一事,下列哪些程序是正确的?( )
A.应当由省级医院进行
B.精神病鉴定结论应加盖医院公章
C.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人办案期限
D.作为证据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因此B选项正确,A项错误,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而不是省级医院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因此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因此可知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