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与妻子长期两地分居,为解决这个问题,甲欲调往A地工作。甲同事乙得知此事后,请求甲将其现在居住的私有房屋转让。甲告知乙,调动工作之事是否成功尚难以预料,如调动不成,他现住的房屋不能卖,如调动成功则可以卖给乙。二人遂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甲调往A地工作,则将其目前居住的私有房屋转让给乙,价款100万元。在协议订立后3个月,甲恰遇一机会将其妻调回自己工作的城市。甲便告知乙,现其妻调回本市,他的私有房屋要自用,不能出卖给乙。乙遂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甲交付房屋。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考点]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解析] 《合同法》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甲与乙签订的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容易引起争议的答案为选项C和选项D。对于甲的行为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阻止条件成就,应当考虑设定条件的目的。对于甲来说,其根本目的在于解决夫妻分居,故当其妻子可以调动到自己工作的城市时,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阻止买卖合同的成就。因此,应当选择选项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