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3)为了使丙公司为其提供贷款担保,甲公司作为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董事长均未到会。于是甲公司代表自行主持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并表决作出了为甲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考点] 临时股东大会 [解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甲公司作为拥有丙公司70%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因而该股东会的提议程序并不违法。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是很明显的,所以B项正确。该项决议无效,因而C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是关联股东不得参加对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甲公司要求丙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作为关联股东的甲公司就不应参与该事项的表决,因而该股东表决程序违法。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