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刑法》第263条规定,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理由,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冯某抢劫了某出租车司机的钱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冯某抢劫时使用的是仿真手枪,因此,法官在对冯某如何量刑上发生了争议。法官甲认为,持仿真手枪抢劫系本条款规定的持枪抢劫,而且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也应是这样。因为如果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将仿真手枪包括在枪之内,就会在该条款作出例外规定。法官乙认为,持仿真手枪抢劫不是本条款规定的持枪抢劫,而且立法者的意图并不是法律本身的目的;刑法之所以将持枪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事由,是因为这种抢劫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因而其危害性大,而持仿真手枪抢劫不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因而其危害性并不大。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法官甲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
B.法官乙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C.法官对仿真手枪是不是枪的判断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判断
D.法官的争议说明: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词”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需要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解释学循环”来确定其意义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解释
体系解释是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与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官甲显然不是采用此种方法。A项错误。目的解释是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法官乙正是从制定《刑法》第 263条的立法目的来解释该条文。B项正确。法官对仿真手枪是不是枪的判断,实际上判断的是仿真手枪在不在《刑法》第263条“持枪抢劫”之“枪”的范畴内,是一种法律判断。C错误。须注意D项中出现了“解释学循环”这样一个术语。这个术语是诠释学上的一个名词,通常指的是理解和解释过程中发生的一种良性的、推动理解与解释进程的循环。“解释学循环”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很多种。为中国法学界通常所接受的是这样一种形式: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来达到。而本案中的解释学循环却是另外一种意义,法律条文中某一词语意义的展现,实际也就是某一法律判断的形成,是一个不断关照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在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之间来回巡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案件事实不断地被抽象化,向着一般性的法律规则靠近;而一般性的法律规则不断的具体化,向着具体的个案事实延伸,最终实现相互适应。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