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9年5月4日,李某将自家的耕牛租给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李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500元,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款项。5月12日,该耕牛产下小牛一只,5月16日,该耕牛被雷电劈死。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考点] 物权变动、风险承担、孳息归属
[解析] 民法物权中的所有权转移,应满足“有效债权行为+交付/登记=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公式。动产以交付为物权转移标志,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转移标志。《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也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5月4日李某将耕牛以出租的方式交付给了刘某,此刻,刘某已经实际占有了耕牛,5月10日刘某提出购买耕牛,李某表示同意,这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简易交付(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虽然刘某尚未交付耕牛的价款1500元,但从法律上看耕牛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刘某。A项正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故小牛所有权应属于买受人刘某,B项正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项项错误,D项正确。故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