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县A公司与B公司组成联营企业C,联营生产食品,由于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县工商局授权其个体私营科吊销C的营业执照。C企业不服,遂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市工商局接到复议申请后,长期不作复议决定。 问: (1)对工商局个体私营科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不服,谁是原告,谁是被告?依据是什么? (2)市工商局接到复议申请后最迟多长时间应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如果不作出复议决定.C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依据是什么? (3)仅仅A提起行政诉讼,B应以什么角色,通过什么方式参与该案? (4)本案是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的,均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同时还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下,授权其内部机构、派出机关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所以,对工商局个体私营科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不服,A公司、B公司或者C企业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应以县工商局为被告。 (2)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结合本案,市工商局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结合本案,如果当事人对县工商局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县工商局为被告;如果对市工商局的不作为不服的,应以市工商局为被告。 (3)如果仅仅A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应通知B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的,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如果仅仅A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应通知B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本案是必要共同诉讼。A与B是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