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我国居民企业,2011年经营业务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56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400万元;
(2)其他业务收入8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6万元;
(3)固定资产出租收入6万元;权益性投资收益34万元(该投资收益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4)营业外收入10万元,营业外支出25万元(其中含公益捐赠18万元);
(5)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2.4万元;
(6)当期发生的管理费用86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30万元;财务费用20万元。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会计利润总额=560+80+6+34+10-400-66-25-32.4-86-20=60.6(万元);
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则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
②公益捐赠扣除限额=60.6×12%=7.27(万元),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7.27=10.73(万元);
③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应加计扣除50%,则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50%=15(万元);
综上,应纳税所得额=60.6-34+10.73-15=21.33(万元);
2011年度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1.33×25%=5.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