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 1912年11月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七章,五十六条,依次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依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规定,临时大总统的职权是: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托,得发布命令;统帅全国海陆军;制定官职、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得依法宣告戒严;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得颁布勋章并其他荣典;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议会即参议院的职权是:第一,议决一切法律议案以及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全国之税法,币制、度量衡之准则,公债之募集,国库有负担之契约等;第二,对临时大总统提交之宣战、媾和、缔约、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大赦事件等拥有同意权;第三,对于法律、行政及官吏违法事件等拥有咨询、建议或质问权;第四,对于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有弹劾权。(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即资产阶级革命派即将交出领导权的时候产生的,本身的突出特点就是主要从各个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包括:第一,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总统的权力受到参议院和国务员的大大牵制;第二,进一步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如规定参议院在拥有立法权的同时,还拥有对由总统决定之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弹劾总统的权力,显然加强了国会对总统的监督;第三,专章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只是一个政府组织法,并无人民权利义务之规定。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则列有“人民”专章,显示了对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重视;第四,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只有经过参议院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院议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四分之三之可决,才能增修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