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2年3月,宋某与金某共同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但该企业成立后不久即陷入经营困境,至2012年6月1日,已欠银行贷款12万元。2012年6月2日,宋某的朋友刘某入伙。
多选题
下列有关刘某权利及义务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A、B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45条的规定,刘某有依法退伙的权利。故D项正确。
多选题
刘某人伙后,金某因其故意行为给合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对此,宋某和刘某决定将金某从合伙企业中除名。关于此次除名的说法错误的是(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B项错误,应选。